食品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1、树立安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平安。2、从业人员每年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安康证明,安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3、 食品平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4、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与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承受《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平安知识培训之前方可上岗;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4、培训容:《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食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前方可上岗;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容等记录归档。三、食品平安管理员制度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平安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安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安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平安的工作岗位。3、制定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4、负责检查记录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平安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行为与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6、承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平安进展监视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展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根据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考前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平安。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展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