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化經營模式在公共管理中的適用性企業化經營模式在公共管理中的適用性董建新董建新 暨南大學暨南大學 廣州廣州出於解決社會經濟危機、政府管理危機、財政危機和信任危機的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要引入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經營模式,以優化政府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促進經濟增長,從而重新贏得民眾信任,簡言之謂之企業化政府、以企業精神改革公營部門。(David Osborne & Ted Geebler,1993)(毛壽龍,1998)。這種核心理念一問世,就受到了多方批評,認為這是將企業經營在公共管理中的簡單複製,政府與企業只是在一些不重要的方面是相同的,而根本的區別是十分明顯的。(格雷厄姆.T.奧爾森,1997)。然而對這種批評可以更為深化一步,即從兩種組織的根本性質差異來詳盡分析,這是撰寫本文的基點。不過本文對兩種組織差異的辨析,一是從經濟角度出發,二並不是要完全否定“以企業精神改革公營部門”,而是認為僅僅如此是遠遠不夠的,尤其對中國,更是不能將此作為治本之策。1.1.政府代表誰?誰代表政府?政府代表誰?誰代表政府?從經濟的角度看,政府是市場、非政府組織選擇的結果,即存在市場失靈、非政府組織失靈的前提下,政府是對市場、非政府組織的替代。從這一點看,與企業並無根本的區別,因為企業也是對市場的替代,只不過後者的替代更從交易成本、邊際成本出發,而前者的替代關係還包含了非經濟的因素。假定不存在市場失靈,市場完全可以解決處理好經濟運行的所有過程,並且使得其結果實現了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那麼政府在對經濟、市場的管理或規制方面就是多餘的;假定市場存在失靈,此時非政府組織完全能夠彌補其失敗之處,使得經濟良性運行同時,非政府組織又能夠處理好非市場領域的社會的各個方面,整個社會完全實現了自治,那麼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也是多餘的,然而,現實中市場存在失靈,非政府組織或市民社會也有許多失敗,因而政府的存在就是必須的、合理的,一定的他治就是不可避开的。誠然,政府也有失靈,否則,政府就完全可以替代市場和非政府組織了。根据上述邏輯,政府不是自我選擇的結果,而是被選擇的產物因而政府不能有自己的特别利益追求,它必須代表他人、他組織的公共利益,並為他人、他組織積極工作。換句話說,政府永遠不是最終委託人,而永遠是代理人,代理他人、他組織管理市場、社會,並積極促進委託人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以上分析都是理論上的,人們對政府的要求、以及政府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