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2005-09-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024 年 12 月 1 日)[发布单位] 公安部[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 1992 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讨论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 10 级分类法
在全面法律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法律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
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4 评定人 asses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