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经 2011 年 1 月 25 日省人民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公布。该《管理办法》共有总则、卫生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卫生监督、法律责任、负责 6 章 42 条,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编辑本段 省人民政府令 第 251 号 《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 月 25 日省人民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与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省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与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根据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