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讨论论文 〔内容提要〕2024 年日本对其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原告资格、确立了临时救济制度,改变了诉讼的构造、设立了教示制度。这些修改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行政诉讼保障私人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的目的,使国民的救济制度实效化,方便国民利用司法制度,但在回应行政的多样性、行政过程的复杂性以及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可能还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制度架构上作进一步的调整。 〔关键词〕日本行政诉讼法权利救济的实效化法的支配 2024 年 6 月,日本修改了其制定之后长达 42 年之久而从未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于 2024 年 4 月开始施行。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其修改的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它的背景和意义,希望能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讨论和实践进展带来一点启示和借鉴。 一、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 日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日语称之为《行政事件訴訟法》)是在 1962 年制定的。在之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中,法院也进展出了一些富有制造性的判例,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进展。行政法学界受到判例的影响也展开了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论讨论。然而,要将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功能固定化,判例法还是不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行政法学界认识到解释论所产生的影响力是有其界限的,之后立法论显得更加有力。在 1990 年代,立法论的倾向更加强劲,并作出了修改纲要案。然而,这些种种修改的必要性只是以行政法学者为中心而得到提倡的,大约 40 年间,日本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实质的修改。[①] 这种局面到世纪之交时有了转变。1999 年 7 月 2 日,日本成立了由 13 名委员构成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国会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规定了审议会的任务:为了实现国民相对容易地利用司法制度、国民对司法制度的参加、充实强化法曹的理想状态及其功能而进行其他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基盘的整备,审议会应就此所需的必要的基本政策而进行调查审议。[②]2001 年 6月 12 日,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向内阁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在有关行政诉讼改革方面,它指出,需要对司法与行政的作用进行综合的多角度的检讨。在有关这一问题具体的解决策略进行讨论中,需要确保事务的性质、司法制度改革的视点与行政改革的动向之间的整合性,这是不可欠缺的。另外,也有必要充分留意行政程序法、情报公开法、行政不服审查法等相关联的法制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国家赔偿法之间适当的分工。特别是,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