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摘 要: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开展时间不久的监督举措,对于保持检察机关干部纯洁性,促进落实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各项制度,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基层院的工作实践入手,结合对检务督察职能定位的探讨,浅议如何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进一步促进检务督察的规化、制度化,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进展。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进展所实行的一项重大举措。2024 年,高检院先后在、、、、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2024 年 10 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容,全国 32 个省级检察院和 397 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 97%)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和完善。一、 检务督察的性质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与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部监督、完善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给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力制衡方面的监督;一种是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律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机制。但人大、党委由于不是专业执法机关,其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没有深度和广度;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显得很苍白无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是对检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