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本)(征求意见稿)协议双方: 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农户)为了有效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增加经济收入,提高整体生活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相关政策和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就新民居建设中农民安置补偿问题定立协议如下:一、甲方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乙方为该村集体土地使用者
二、经实地测量,乙方现有宅基地平方米,其中国家法定宅基地标准围平方米,国家法定宅基地标准围外平方米,正房平方米,厢房平方米,倒座房平方米,围墙(地上墙风光积)平方米,围墙结构为
三、甲方根据县、乡镇要求负责组织开发企业进行全村新民居建设,乙方配合甲方进行新民居建设
四、甲方进行新民居建设整理村集体土地时,需对乙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回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
甲方对乙方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
具体包括:(一)提供小区新民居安置房平方米;(二)给予补偿金万元
(三)乙方迁入新民居后享受以下专项补贴10年:(1)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享受全额物业管理费补贴;(2)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享受每平方米10元取暖费补贴;(3)每年人均补贴12吨水;(4)每年人均补贴12立方米燃气
(5)负责组织开发企业所有安置居民折换的房产,由开发单位办理产权手续、缴纳维修基金等费用
五、甲方根据县、乡镇要求,组织开发企业提供的新民居社区与安置房达到以下标准(一)新民居社区入住标准实现基础设施与城市功能对接,入住时达到“九通六有”标准:“九通”,即路、水、电、讯、暖、燃气、宽带、有线、公交车
“六有”,即有集体组织办公场所、有居民文体活动场所、有安全防和物业管理、有卫生室、有幼儿园、有居民会所
(二)新民居社区配套设施 1、社区规划建设自行车棚和机动车停车场,供居民免费使用,满足居民停车要求
2、每栋安置楼配有地下室,居民可按低于该楼综合成本价标准购买,具体价格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