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 总则1.0.1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法律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部与山东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配套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1.0.2配套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与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1.0.3配套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与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根据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 、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1.0.4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与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与施工合同等。1.0.5根据国家与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1.0.6配套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与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 1。项目法人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1.0.7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与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家与行业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法律规范性负责。1.0.8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确记载并有其本人签字。1.0.9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1.0.10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与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根据程序重新申请验收。1.0.11 工程实行委托或代建时,项目法人应明确需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行使的有关验收职责,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1.0.12 省南水北调局负责配套工程的验收监督工作。1.0.13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