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困境分析和对策 马鑫泉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证据是伴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指的是借助于现代化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与现代通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 资料、手机短信资料、IP 记录等等;二是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域名(Domain Name)、网页以与电子痕迹等等;三是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摄像技术以与幻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具有证据特征和其技术特征两个方面的特征。证据特征是其法律特征,是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必备的共性,主要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争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在证明力问题上,电子证据给实务界带来的困惑不少,下文再行论述。电子证据的技术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特性所在。具体说来,技术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如为人们所熟悉的磁带、软盘、硬盘等新型介质,这与传统的纸件等介质有很大区别,如传统介质无法比拟的数据容量等。其次是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快速传递,理论上讲,电子证据在电子系统中可以以光速传播,这决定了电子证据的快速便捷的特性,同时也决定了其脆弱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很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失去和破坏。三是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于电子设备,并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这一特性就是说电子证据若没有相应的播放、显现、传送设备,无论再真实都不能被人所感知。这一特性也决定了电子证据是一种隐蔽的证据,一旦脱离了特定的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将无法阅读或者说将变得不可知 2。除了以上所列以外,电子证据的容易被修改和删除也是电子证据的一个特点,因为电子证据被修改后其复制件很难予以识别,所以给法院审理带来了认定的难题。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遭遇到电子证据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在逐渐应用电子证据来审理案件,但电子证据给我们的司法实践提出的挑战也是巨大的,比如说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份 文件是关键的定案证据,但是由于 的时间相隔较久,电信部门已经把记录删除,而双方都意识到此份 件的重要作用,原告方会极力主该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而被告方必定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