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居委会)与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过程中的分工、协调和配合,明确业主、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与有关规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围的物业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与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本辖区围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站、居委会负责辖区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工作站或居委会应分别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区维稳办、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负责召集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保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工作。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其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五名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已交付给业主的使用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上述条件成就后60 日书面告知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辖区居委会应当了解、掌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入住情况,督促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