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摘要:第三人的界定是目前行政诉讼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 2014 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在此次修改中最重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扩大为行政行为,而非以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本次修改意见中,在行政诉讼方面,仅对第三人制度作出了原则性、基础性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最高院所给给出的司法解释也是较为笼统,且可操作性差。截至现在,针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争议,例如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利害关系”、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标准以及类型的划分问题等诸多问题。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当中,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新问题可谓层出不穷,为了使理论更好的服务于实践,同时为了使《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得到更准确的理解与适用,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行政主体2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法治社会已成为我国未来长期追寻的目标,其基本要求为崇尚法律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断完善正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这一宪法权力的实践。为了限制滥用公权力,设立了行政诉讼法,其作为一种法律救济途径来保护利害关系人由于行政行为的施行收到或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所以被称作“公法之匙”。我国《行政诉讼法》经过 29 年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制度体系已日趋完善。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发展却较为缓慢,在法律规定方面只做了基础性、原则性的简单规定。虽然最高法曾多次出台司法解释但却对第三人制度没有做出直接规定。为了填补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研究与发展不论是对司法实践还是对诉讼理论均有深刻的实际意义与深远影响。1 行政诉讼第三人概述1.1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规定中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3人”)的概念十分模糊且只有粗略的概括,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对第三人也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观点,这导致了司法实践对第三人的诸多疑问。虽然在 2017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