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矿山抢救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复杂、作业环境较差,加之人们对矿山灾害客观规律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化,有时麻痹大意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这就造成发生某些灾害的可能。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突发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必须根据两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抢救规程)的要求,做好抢救工作。同时,还要教育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如何积极进行自救和互救。第一节 矿山抢救队矿山抢救队是处理矿井火灾、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性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严格实行军事化管理。实践证明,矿山抢救队在预防和处理矿山灾害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矿山抢救组织与任务(一)矿山抢救队的组织根据我国煤矿矿山抢救队的特点和煤炭行业的管理职能,原煤炭工业部在煤炭系统建立了军事化抢救总队—支队—区域大队—中队—辅助队的抢救管理体制。跨省(区)调动,由总队统一指挥;省(区)内调动,由支队统一指挥;区域内调动由大队统一指挥。1.区域矿山抢救大队的组织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以 100km 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抢救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抢救中心,即区域矿山抢救大队。区域矿山抢救大队由 2 个以上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区域矿山抢救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抢救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它矿山抢救队、辅助矿山抢救队进行业务领导。区域矿山抢救大队设大队长 1 人,副大队长 2 人,总工程师 1 人,副总工程师 1 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区域矿山抢救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2.矿山抢救中队的组织矿山抢救中队距服务矿井一般不超过 10km 或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 15min。矿山抢救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 3 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直属中队由 4 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矿山抢救中队设中队长 1 人、副中队长 2 人、工程技术人员 1 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电台话务等人员。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 9 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队长各 1 人。3.辅助矿山抢救队的组织辅助矿山抢救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3 个以上的小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