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一、概述1、自然资源所有权:个人可享文物所有权;林地承包期 30-70 年;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行使所有权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取水权——法定取水权、取水许可证取得的取水权;矿产资源——探矿权(有采矿优先权)、采矿权;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渔业——水面和滩涂养殖使用权、渔业捕捞权;野生动物——狩猎权、驯养繁殖权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目前可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和林权;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转让,可作价入股、可出资合作,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可转让4、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规划;自然资源调查;资源综合利用;自然资源许可,自然资源许可证分为许可证、利用许可证、交易进出口许可证5、其他自然资源法:《水法》调整范围包括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商品水、供水,不包括海水;《渔业法》适用于我国内水、滩涂、领海海域,适用于水生动植物养殖和捕捞;《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二、土地管理法(一)土地权益1、土地承包经营期为 30 年,订立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二)土地利用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别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三)土地保护:1、国家实行占用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