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设备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和明确起重机械设备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中各环节的程序确保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 549 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4]76 号)、《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24)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域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区域市场内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施工、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区办理设备检测和备案人员配置情况见下表地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QTZ63(含以上)QTZ40司机司索指挥司机司索指挥司机南京211212镇江2122112扬州211212安徽1111112河南2211112江西1111112第二章 设备进场前管理第五条 设备租赁单位需满足下列要求(一)企业资质等级为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无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一律不选用;(二)租赁单位拥有的各型设备不少于 80 台,拥有各型设备品牌数不得多于 5 家;(三)租赁单位必须拥有固定的维保团队,维保团队的人数不得少于 5人且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其他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另外配备不少于 2 组的专职巡检人员,定期对各项目设备进行巡检,能查出问题并进行整改,安装、维保、巡检的人员不可混用,必须各司其职;(四)租赁单位在当地 3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主管部门不良通报,5 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提供相关证明);(五)租赁单位须在当地行业协会备案,且有相应的行业确认书;(六)租赁单位至少在当地连续两年(以上)获行业先进或综合先进(提供相应证书);(七)租赁单位在当地合作的施工企业不少于 3 家,合作时间不少于 3年。无相应的资金及其他纠纷。附表 1:设备租赁单位企业概况综合评价表附表 2:设备租赁单位服务过程综合评价表设备进场前,由区域公司安全负责人、事业部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对租赁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填写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