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序 言网络打赏是互联网用户对于网上发布、传播的原创内容( 包括文章、视频等) 进行直接的金钱或虚拟商品奖励的一种行为。这是一种新兴的、非强制的付费模式。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我们迎来了“互联网+打赏”的时代,网络用户数量急剧上升,涵盖了各个年龄段的人。网络的普及为人们的通讯往来带来了便利,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兴起与蓬勃发展,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打赏出现,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快速发展普及到各种方式、各个平台。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打赏功能最早出现在小说阅读网站,后来又被一些视频直播软件用作新的盈利方式。当我们上网浏览新闻时总是能看到这样的信息,网络主播电脑台前坐一坐,便是收入上万。更有甚者是主播年收入上千万等夺人眼球的新闻。朋友圈里也流传着这样的新闻:自媒体人两年实现财务自由。在新兴产业模式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笔者发现,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却鲜少有人关注。根据统计,我国目前市场上的直播公司已经超过三百家了,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突破 2 亿大关。另外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的相关信息显示,某一大型直播平台公司在 2016 年支付给网络直播人员的薪酬等收入达到了 3.9 亿元。但是,该网络直播公司并未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最终在 2017 年补缴了个人所得税款 6000 多万元人民币。①目前,对于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这个领域进行填充,致使现无法可依的现状。网络平台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主播以及公众账号运营者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避税问题严重。这造成了我国大量个税的流失,减少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学术论文中对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主要有:梁嘉茵(2017)在其学术论文中对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的现状研究②;卢璐 (2018)在其学术论文中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所面临的问题的研究③高雅 (2017)在其研究生论文中,以微信公众账号的原创文章打赏为研究对象,主要对网络打赏的性质进行了研究④。其他的大多数论文主要研究的是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的一些问题,而把观点聚焦到网络打赏上的少之又少。从以上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对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仅仅是停留在网络打赏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初步阶段,而对到底该如何征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平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依据、税务机关如何对税源进行监管等问题却没有做出更进一步的探讨。使得在实践中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