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高等院校对新入学的考生有权力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于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采纳比较讨论的方法,试着在前人讨论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关键词:入学资格;法律性质;比较讨论 一、学术界关于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法律性质的观点 (一)观点一:其是学校的内部处分行为 第一种观点主张入学新生的入学资格是学校内部行使处分权的体现,而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来寻求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其中并并不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其次,学生在完成注册取得学籍之后才与学校发生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取消入学资格是在注册之前,因此学生在被取消入学资格时尚未与学校形成隶属关系。综上两点可以看出,将其视为内部处分有失偏颇。 (二)观点二:其是学校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法律制裁。高校是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务事务的事业单位,其本身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的明文规定,高校有权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还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具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学术界有的学者们认为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实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一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权,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本身无权创设新的处罚种类。并且《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的处罚种类并不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因此,将取消入学资格认定为行政处罚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三)观点三:其是一种行政行为 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校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首先,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高校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其次,普通高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个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