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财产保险论文 一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 税收征管和分享 体制不均衡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通常实行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并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模式
这种管辖体制使得税务部门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征收和管理极差分离
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税收征管,造成税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税务机关玩忽职守、对税源监督不利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保险企业所得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分享,其利益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对保险企业经济进展的关注,不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长期进展
2 成本不能完全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费用、工资薪金和各项支出时,险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不能完全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计算限额
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成本
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酬劳
展业成本不作为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由营销员承担
营销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展业成本并未从应税成本中扣除
3 准备金计提的相关规定 不完善一般财产保险承保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保费的时间并不一定和会计年度(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规定的第一天是一样的,其取得保费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计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费的这一天到次年对应的一天
所以保险计提的数额、时间和归属,都将影响财产险公司当期的盈利
收取保费时间和税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样,也给财产险公司税前列支准备金造成一定的麻烦,年度会计结账时,保费收入已经全部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