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当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别动火,指在处于运转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备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 1 天(24 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 6 天(24 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
参加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实行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