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并不调整所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所称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二)合同主体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三)合同的内容限于一定范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不同。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不同。 (四)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五)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对于判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六)主合同、从合同 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审议通过。《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了正确适用《合同法》,1999 年 12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90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的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 (二) 自愿的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 (三) 公平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 (四) 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 (五)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等六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了贯彻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