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一切商事交易的展开,都离不开合同,国际商事交易更是如此。在当今世界,无论社会制度、法系、种族、语言、文化等等如何不同,都几乎无一例外地使用着合同,从生产至分配、流通领域的每个环节,是一个又一个紧密相联的合同,使社会生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然而,由于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立法机构,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统一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国际合同法。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商事交易以及为此而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就变得极为复杂。由于国际商事合同是在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订立的,那么,就合同本身而言,在无统一的国际合同法可循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是合同?合同有些什么特征?各国合同法律制度如何呢?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由于社会条件、背景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对合同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来源于罗马法。依罗马法合同定义,合同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即从罗马法定义脱化而来,《法国民法典》第 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此处强调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有关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德国民法典》虽未给合同下定义,但观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德国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而发生的在私法上的行为,其 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国民法典》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债务关系的范畴内。 英美法的传统理论,是强调合同来源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诺言。美国法学会 1981 年编纂出版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1 条为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与上述对合同的传统定义并存,美国尚有所谓的现代定义。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1-201 条(11)款:“合同意为受本法典和其它适用法律规则管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此定义强调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协议,由此而产生了法律义务,与前述传统定义大不相同。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主要是在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