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归纳。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是对当事人都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权益重点保护。两者结合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释义〕本条既是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是对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是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前提。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其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用人单位类型;其二,对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律,一直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事业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务院有特别规定的,则执行特别规定。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这五项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订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