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连环合同中的合同效力 【案例介绍】 1998 年 10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 1000 吨,履行期限为 1999 年 8 月
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 2500 元
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 1999 年 7 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 100 元,将按每吨 2500 元履行
合同还约定,在 1999 年 7 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 80 万元
乙与甲签约后,与 1998 年 11 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 1000 吨,每吨价格为 3000 元,履行期限为 1999 年 9 月
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 30%的违约金
1999 年 7 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 3500 元
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 80 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
时至 1999 年 10 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几种观点】 1、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
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 100 元,双方又未就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
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2、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所谓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
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
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