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合同的概念第二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概念第三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意义第四条 本参考的使用第五条 本参考的局限第二章 基本方法和要点第六条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逻辑第七条 合同起草、审核、修改的要点第八条 合同的灵魂第三章 合同的标准、审核原则及方法第九条 合同的判断标准第十条 审核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审核合同的方法第四章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及新式合同样板条款的援用第十二条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第十三条 样板条款的援用第五章 合同起草审核的准备第十四条 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准备第六章 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的具体操作指引第十五条 合同性质界定准确第十六条 合同主体资格有效第十七条 合同标的描述明确第十八条 合同义务责任分担合理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条款可操作第二十条 合同交易给付安全第二十一条 合同权利可充分救济第二十二条 违约或赔偿可明确计算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方式有效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便利第二十五条 合同框架结构周延第二十六条 合同编排层次分明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协调一致第二十八条 合同语言文字合规第二十九条 合同印装签章规范第七章 合同约定不完整的救济和推定第三十条 合同完整性方面常见问题第三十一条 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的补救性或推定性规定第三十二条 其他法律关于补救的规定第八章 合同忌讳第三十三条 合同审查禁忌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参考项下的合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同于上述法定概念,具体指不同民事法律主体之间,通过合作性的、不完全信息的利益博弈,经博弈找到利益平衡点,为了记载各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表达各方的利益主张,在达成的意思表示基础上,各方签订的用以明确各方民事法律关系、锁定各方民事权利义务、防范控制各方风险的书面法律文件。 下文中合同业务需求方简称“委托人”。第二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概念本参考所称之“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系指外聘律师、内部法务专员,就交易框架、商务要点起草合同,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就送审的合同草稿,通过核查、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