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 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 ◆ 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 54 号)原告:于萍 吕禹昕 吕家麒 吕坤 冯聪 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 2002年 5 月 8 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 1994 年 3 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 15,090 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 1996 年末工程完工 。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 11,191,823 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 元,尚欠工程款 3,376,823 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 1992 年4 月 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 1995 年 9 月 2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 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 9,635,988 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 7,815,249.60 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 32,400 元,水费 2 万元,电费 415,437.28 元,以房屋及车折款 50 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 50 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 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 852,901.12 元应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