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把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 行政领导职责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一) 局长对行政执法负总责,对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案件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 (二)主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属于本局管辖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局长应指定主办的股室和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应指定二人以上作为具体承办人,协办股室应指定一人以上作为承办人,重大违法从行为查处需有股室领导作为具体承办人的,由局长指定,承办人的调整,应经指定人的同意。 二人以上共同承办的为共同责任人,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审核责任人,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批准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领导集体讨论批准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八条 法规机构职责 (一)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协调本局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 (三)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 (四)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六)为社会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责(一)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介绍,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