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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研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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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机制研究 王芳 2005 年初湖南省提出并在湘潭市、攸县、郴州等地市试点的“三调联动”机制,受到国家和其他省市的重视,逐步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任务之下,如何做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结合机制,成为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基层法院工作的实践为视角,浅作探讨,以期有所禆益。 一、问题的提出——从“三调联动”机制要求,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现实性、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说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一种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和协调之下,双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诉讼活动,或者是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 ADR,也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既是一项社会制度,也是一项法律制度,既是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司法调解则主要是法学研究的范畴,它是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从 20 世纪 50 年代起既已建立,并在 1954 年宪法中成为一项宪法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于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因而,其性质基本属于民间性的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中国政治、法律、经济体制的变化,人民调解也出现了起伏,至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人民调解的活动全面恢复。通过 20 世纪 80-90 年代法治建设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至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人民调解达到高峰期。然而,关于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条件、调解参与人的资格、调解协议的效力和落实,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和执行的衔接等问题,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或统一的规定,使得人民调解始终没有发挥制度设计追求的作用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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