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为了规范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国家有关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条和规范性文件。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专门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进行实体性规定的法条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 号文);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 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5.《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下简称国税函〔2009〕777 号)第 1 条。 除此之外,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这些政策包括: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12 号文)。 二、关联方的判断 讨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关联方的判断,因为只有确定了相关借款属于关联方交易之后,才需要适用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的解释,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显然过于笼统,特别是对于控制的内涵缺乏必要的办界定。基于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 号文)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