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票据,行使或处分该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必须以占有该证券为必要,虽然大多数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但流通性却不是有价证券的共通要素
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以及支付用电磁记录物宜认定为有价证券,而支付 用磁卡的电磁记录不宜认定为有价证券
【关键词】伪造;有价证券;行为客体;比较 讨论 伪造有价证券罪作为一种侵犯社会用的犯罪,历来受到各国的严厉打击,但是我国学界对于该罪缺乏深化、系统的讨论,如此势必会影响司法实践
伪造有价证券罪以有价证券为对象,但是对于有价证券的含义和范围,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刑法理论有着不 同的规定和见解,亟待明确
一、有价证券之概念讨论 从国内外的刑事立法情况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对有价证券的概念作出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讨论价值
刑法理论上的深化探讨,无疑有助于在立法上划清有价证券的范围,有助于理解伪造有价证 券犯罪的本质
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有价证券的含义时,主要参考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以及金融学界的主流观点
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有价证券,应当是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财产权利的,被作为代表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者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凭证
[1] 日本司法实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学界的观点基本上等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说,并与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较为接近
这些观点的一致性在于,除了强调有价证券的财产性,即表示一定 的财产权利外,还对该权利的实现方式提出了要求
有价证券只是一种虚拟的资本形 式,其本身并无价值,只有价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只是一种交易的媒介和工具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都不属于证券
《刑法》不能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去界定有价证券,毕竟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与股票、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