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一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以人为本是一切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直接以个体的人为纳税主体的制度更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没有很好地处理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从整体制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样是依靠自己劳动赚取的酬劳,但税收待遇不同。例如,一个月薪 2000 元的工人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尚未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酬劳的下岗工人在取得 2000 元劳务酬劳时,则需要缴纳 240 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显然对条件优越者施加了较轻的税收负担,而对处境艰难者施加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缴制度来征收,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对单位的控制力度较大,而对个人几乎没有控制,因此凡是由单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好。而凡是由个人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差。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工资,而税务机关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制得比较严,因此工薪阶层偷逃税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那些收入主要来自劳务酬劳的人,由于大部分劳务酬劳都是现金支付,而且税务机关对支付劳务酬劳的监管远小于对支付工资的监管力度,依法足额纳税的比例非常小。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工薪所得与劳务酬劳所得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根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相关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不管男人、女人,不管青年、中年、老年,一律扣除 2000 元,对于劳务酬劳、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等,无论纳税人付出多少劳动,一律扣除 800 元或者 20%。靠流血流汗每月挣 2000 元劳务酬劳的苦力与每月收取 2000“”元房租的人的扣除标准是一样的。这种 一刀切 的制度没有考虑人的差异,是不合理的。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仅能根据统一的标准扣除个人的生计费用,至于这个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并不在税法考虑的范围之内。一个典型的 7 口之家(一对夫妻赡养 4 位老人、养育一个孩子)可能只有一个人在外工作,一家人都要靠这一个人吃饭,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生计费用时,没有考虑其余六个人的生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