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畅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杜绝教学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 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不得提前下课。 3 不得随意换课、串课、停课、或找人代课。 4 若遇出差或重大事情,需要代课时,应向基础科学部申请,经批准后,再到教学秘书处填写《课程变动通知单》,呈报教务处,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 对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系内通报批判,警告处分,降岗,或劝其退调离老师岗位。 二、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主考或监考老师擅自不到岗(严重教学事故); 2、主考或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主考老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老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5、老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6、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7、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 8、在监考过程中,不仔细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9、在监考过程中,老师打手机、或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 10、阅卷评分不仔细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11、未安排主考或监考老师负有责任(严重教学事故); 12、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13、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14、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15、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6、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7、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8、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 出现教学事故后,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应给予批判,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基础科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