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流浪人员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思考徐前权 叶 蓓(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荆州市救助管理站,湖北 沙市 434000)摘 要 无名流浪人员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应该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以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无名流浪人员 交通事故赔偿 救助管理 公益诉讼一、问题的提出但是,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不同
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法院确认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索赔请求;第二种情况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赔偿费用交由民政部门专账专户保管;第三种情况是法院判决确认民政部门的原告主体资格,支持其索赔请求,赔偿费用交由民政部门专账专户保管[1]
基本相同的案情,完全同样的当事人,大体相当的诉讼请求,却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典型案例简介案例一 2024 年 11 月 12 日凌晨 1 时许,湖北省武汉市驾驶员罗某在 107 国道临湘市羊楼司镇 1479KM 路段时,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湖南省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 25 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救助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救助站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告救助站代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行使司法救济权,并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赔偿 10 万元,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54656.77元
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2]
案例二 2024 年 12 月、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