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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人员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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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人员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思考徐前权 叶 蓓(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荆州市救助管理站,湖北 沙市 434000)摘 要 无名流浪人员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应该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以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无名流浪人员 交通事故赔偿 救助管理 公益诉讼一、问题的提出但是,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确认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索赔请求;第二种情况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赔偿费用交由民政部门专账专户保管;第三种情况是法院判决确认民政部门的原告主体资格,支持其索赔请求,赔偿费用交由民政部门专账专户保管[1]。基本相同的案情,完全同样的当事人,大体相当的诉讼请求,却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二、典型案例简介案例一 2024 年 11 月 12 日凌晨 1 时许,湖北省武汉市驾驶员罗某在 107 国道临湘市羊楼司镇 1479KM 路段时,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湖南省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 25 万元。法院认为原告救助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救助站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告救助站代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行使司法救济权,并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赔偿 10 万元,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54656.77元。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2]。案例二 2024 年 12 月、2024 年 4 月 2 日,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24 年 3 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30 余万元。2024 年 4 月 19 日高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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