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咬文嚼字的知识点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1、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纳[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2、发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3、按规定,工程师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以拒收]。4、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5、假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经过工程检查检验合格后的工程,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7。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影响了承包人施工的正常进行,如检查检验合格时,应由[发包人支付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8。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9。假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别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10。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别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三)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禁运等。无论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他们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