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资风险,以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依据相关规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筹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是指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等资。第四条筹资的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2) 统一筹措,分级使用原则。(3) 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4)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第五条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第二章权资本筹资第六条权益资本筹资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取得。(1)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筹资方式。(2) 发行股票筹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的方式第七条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程序。(1) 吸收直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2) 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分担等(3) 财务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4) 财务部在收到投资款后,应及时建立股东名册。(5) 财务部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第八条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九条等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条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第十一条发行股票筹资程序。1)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申请报告。(2) 董事会向有关授权部门申请并经批准。(3) 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4) 招认股份,交纳股款。(5) 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建立股东名册,其内容包括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及各股东所持股份、股票编号以及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等。第三章债务资本筹资第十三条债务资本的等资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经财务部批准,分支机构可以办理短期借款。第十四条公司短期借款筹资程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