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论事还是追根溯源春节前夕烟花爆竹市场的销售旺季,某市安监支队例行对监察范围以内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一起看似普通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存储案件,在查处过程当中却一波三折,在合理和合法的争论上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反思。【案情介绍】 安监支队在对一家烟花爆竹零售店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烟花爆竹 120 箱左右,存放量远超过经营许可证规定的限制存放量 50 箱,监察人员查看了该店近期的进货凭证,发现仅在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上月底出具的一张出库单上,即显示批发公司一次性送货 139箱。据零售店主反映是批发公司要求他们多进一些货,到年底货源紧张,有可能进不到货。监察人员当场联系批发公司,不久批发公司两名市场巡检人员到场,确认该店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该公司供应,由于春节期间销售繁忙,小批量送货无法做到,要求各零售店提前备货,导致零售店存货超量,对因超量存储造成的隐患如何处理未做任何解释就匆匆离开了。监察人员又与市安监局主管烟花爆竹的处室取得联系,请他们协调消除隐患,随后批发公司某副经理赶到现场,表示马上把超过限制存放量的部分货拉走,最终运走烟花爆竹 72 箱,店内存放 50 箱。监察人员依法下达了执法文书,并对该零售店店主进行了调查询问后离开现场。【案情分析】 事后安监支队对这起案件召开专项会议探讨,假如就违法事实谈处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7 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125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结合扬州市安监局《关于重新核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储存量的通知》(扬安监〔2025〕163 号),应当责令该烟花爆竹零售店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从违法事实、办案程序来说都没有问题,但是对零售店一罚了之是否合理,如何能从根源上消除同类型隐患,监察人员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观点如下:1.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扬州市区属独家经营,假如批发公司要求零售店多备货,甚至超过限制存放量备货,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假如依据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批发公司这种合法但是违规的行为做出处罚是否可行?如:依据国家安监总局 15 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章程或者安全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