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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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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 关键词:民事诉讼/弱势群体/保护机制/诉讼救助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平衡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 进展 ,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切实理解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行为都具有导向作用。 平等原则的进展经历了一个由张扬个性的形式平等进展到保障人权的实质平等的 历史 过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翻了以等级身份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并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开始了建立 现代 自由民主社会的历程。“自由、平等、博爱”成为这一时期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 在此种情况下, 法律 和权利为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享有上也是人人平等。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由于权利的享有者是去除了任何 自然 和社会差别的抽象的人,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卑视。但是形式平等思想指引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暴露出很多不足:形式平等在现实差别面前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弱势群体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往往无法实现;形式平等以绝对的自由为价值目标,排除国家干预,使弱势群体处于无保护状态。形式平等的实践产生了两极分化的严重问题,并导致了强者与弱者之间尖锐的冲突。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对形式平等修正的实质平等理论。实质平等要求对权利资源重新进行配置,并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特权”,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进而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坚持的平等原则也经历了一个重大进展进程,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由注重实质平等进展到强调形式平等。这是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理念从职权主义进展到当事人主义的变化而变化的。以往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实行积极干预,尽可能地以国家意志取代当事人的意志,法官依职权主动查证,产生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现象。“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种诉讼模式的一个范例。其主要特征是:1·非形式主义的常识化运作;2·与其他社会法律规范相配合的个别主义的解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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