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发明审查应当做出的三点修改 摘 要:美、日、欧等都制定了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的立法,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 年 10 月也展开了“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保护”课题的讨论,软件的专利立法势在必行,先期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是当务之急,由于我国与欧盟有相似的法律传统,为了适应软件专利审查需要,认为应当借鉴欧盟软件专利立法的经验,对专利审查指南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部分做出三点修改,扩大授权范围,明确授权标准,缩短相关期限。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发明,专利审查,专利“三性” 目前发达国家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讨论已经进入第二层面,主要是对软件专利审查如何制定符合自己国情的科学标准。遗憾的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探讨还处在第一层面或者说还没有进入第一层面,至今还没有看到法学界掀起讨论软件是否需要专利性问题的热潮。假如不及时实行措施,信息时代的国际软件竞争将把中国抛弃。由于我国与欧盟一些国家有相似的法律传统,因此,笔者在考证欧盟计算机软件专利性进展进程基础上,提出在正式软件专利性立法之前,先行对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三点修改。 第一、扩大软件专利审查的范围,删除计算机程序不授予专利发明的规定。 现有的《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 .这仅仅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作出了界定,没有明确提出软件的法律定义和软件发明的定义,建议对软件发明的定义作出明确的界定,以便于划清授予专利的软件和非授予专利的软件之间的界限。欧盟颁布的《计算机执行的发明可专利性的指令》 指出:“计算机执行的发明”是指任何利用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者任何其他程序处理设备制造的发明,或者具有绝对新颖性等特征,整体或者部分通过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制造的任何发明“。欧盟的定义没有排除任何软件的专利性,只要可以通过软件处理设备执行,具有专利”三性“的标准就可以授予专利权。结合欧盟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对软件作出这样的法律界定:软件是指,为完成某种可以应用的功能而由一系列程序包括文档有机组成的整体。软件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系统软件、行业软件、工具软件、文字处理软件等等。并非所有的软件都可以授予专利权,只有具有技术性,可以工业应用的软件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软件专利发明是指可以硬件执行的由程序组成的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