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兼职销售药品是否构成犯罪案情:杨某是珠海某医药厂的医药销售代表,为牟取更多的利益,其于2000年12月上旬至2001年12月间,通过私刻印章、伪造销售委托书、虚开销售发票等手段,谎称是西藏自治区某藏药厂、海口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业务销售员,先后10次在苏州第二制药厂、海口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处购得头孢噻肟粉针剂1.2万支、博沙2000盒等药品,转手销售给某卫生院,销售金额计12.83万元,从中非法牟利6.59万元
此案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而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如下:1.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两部药品管理法,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最严重的为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又规定,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购销活动;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杨某为珠海某药品厂医药销售代表,只能从事珠海某药品厂的销售工作,但其违反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进行其它药品的兼职销售活动,且行为都发生在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也即新药品管理法生效前,显然,杨某的行为应根据1984年的旧药品管理法和1999年《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且新药品管理法对其生效前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所以杨某的行为不适用新药品管理法,不构成犯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如下:1.新刑法规定了非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