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的政治学思考 2005 年 11 月 13 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给松花江沿岸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哈尔滨市为此停水四天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因对此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应负有重大责任
因此,作为事件直接责任人的解振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解振华是我国因环境污染事件被解职的最高官员
这说明,中国的政治制度愈来愈完善,官员问责制越来越健全
中国官员问责制于 2003 年“非典”期间启动,包括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
“非典”过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
2004 年 2 月,在北京市密云踩踏事故和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中又有一批官员因失职而丢官
2004 年 4 月,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因川东钻探公司特大井喷事件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务员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究行为
引咎辞职成为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引咎辞职成为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领导干部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发生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事故,身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干部,对死难者家属、对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对本行业、对社会舆论,他们都难辞其咎,就应该站出来承担责任,主动请辞是理性的选择
引咎辞职成为制度,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