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范围以内特别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当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特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以内的特别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3 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3.1 公司综合安全部管理特别作业审批管理部门。3.2 综合安全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3 负责仔细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4 内容与要求4.1 特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向综合安全部填报特别作业审批表。4.2 如实填报审批表,作业负责人和审批人需签字。4.3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4.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职守和做其他工作。4.5 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法律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并撤除警戒标识,及时向综合安全部汇报作业完毕。5 管控措施5.1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在作业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看是否能使用。5.2 动火作业前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若有需通知综合安全部统一隔离。5.3 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综合安全部进行登记。5.4 设置警戒,严禁与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5.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5.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保证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5.7 作业前对进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对设备进行可靠的冲洗,确保洁净,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5.8 高处作业必须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得进行高处作业。5.9 高处作业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穿戴劳保用品。5.10 高处作业前,需检查周边的扶手是否牢固,并仔细做好防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