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当第一要务《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但在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麻木不仁,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的五种表现第一个是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时言行不一,口头喊安全第一,文件写安全第一,会议讲安全第一,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坚持安全第一,忘记了自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觉不自觉地把安全工作让位于其它工作。尤其是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把主要精力全部用在了生产上。有的领导干部检查安全工作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检查结果往往得不到预期效果。正如工人一针见血指出的:提前通知的各种安全检查还不如不查。第二个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管理不到位,作风不深化,工作不扎实,检查走过场。他们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以传真贯彻传真,以通报贯彻通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浮光掠影;上级要组织安全大检查了,突出抓一阵,以达到检查团的好评和肯定,检查团走后一切照旧。三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在隐患面前,在些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思想不重视,实行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致酿成严重的责任事故。在事故面前,有些领导干部麻木不仁,既不向上级领导汇报,又不向下级通报,不实行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在安全装备面前,在些领导干部以企业效益不佳为借口,在安全投入上大打折扣。四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好大喜功,文过饰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讲安全成绩小题大作,讲事故教训“大题小作”;发生事故做假汇报甚至不汇报,明明是特大事故,却汇报成重大事故;明明是重大事故,却汇报成多人事故;明明是多人死亡事故,却汇报成死亡事故。避重就轻,抓小放大。五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安全工作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制造性,上面要求抓什么,他就抓什么,上面要求怎么抓,他就怎么抓,上面抓一阵,他就紧一阵,上面不抓,他就放松。紧一阵,松一阵,没有把功夫用在细化安全管理上。在检查分析处理事故过程当中,只查工人的责任,不查领导的责任,只查下级的责任,不查上级的责任,只查基层管理干部的责任,不查业务管理部门管理干部的责任。各级领导须做到四到位第一个是思想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