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上诉侵犯署名权一案终结 (2024)二中民终字第 9752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二中民终字第 975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欢,男,汉族,1963 年 8 月 26 日出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老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 17 号楼 901 号。 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荣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汉族,1969 年 10 月 12 日出生,摄影师,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平巷 34 号。 委托代理人王立堂,男,汉族,1945 年 12 月 21 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崇文区奋章胡同 13 号。 委托代理人黎薇,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 800 号。 法定代表人翁铭泽。 原审被告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昕,董事长。 上诉人刘欢因与被上诉人李征、原审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声像社)、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索公司)侵犯署名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朝民初字第 3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欢的委托代理人刘岩、杨荣宽、被上诉人李征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堂、黎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声像社、新索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李征原审诉称:2024 年 1 月18 日,其为刘欢拍摄了 200 余张人物图片并交付刘欢,按约定其拥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后来,其在购买声像社出版发行、新索公司提供版权并担任总分销的《刘欢 经典 20 年 双白金珍藏 锦集》(CD+VCD 专辑,以下简称《双白金》)时,索要到了店堂内张贴的销售海报,发现该海报使用了其为刘欢拍摄的图片(大幅人像部分,以下简称图片 1),但没有署名。2024 年 7 月 20 日,在桑夏广告有限公司内举办的《双白金》首发仪式主席台背景使用了其为刘欢拍摄的另一幅图片(以下简称图片 2),同样没有署名。李征认为刘欢提供图片,声像社、新索公司共同作为发行单位,三者共同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将侵权海报收回并销毁;在《北京青年报》、《新民晚报》、新浪网明显位置上向李征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赔偿李征经济损失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