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上诉侵犯署名权一案终结 (2024)二中民终字第 9752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二中民终字第 975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欢,男,汉族,1963 年 8 月 26 日出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老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 17 号楼 901 号
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荣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汉族,1969 年 10 月 12 日出生,摄影师,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平巷 34 号
委托代理人王立堂,男,汉族,1945 年 12 月 21 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崇文区奋章胡同 13 号
委托代理人黎薇,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 800 号
法定代表人翁铭泽
原审被告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昕,董事长
上诉人刘欢因与被上诉人李征、原审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声像社)、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索公司)侵犯署名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朝民初字第 3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欢的委托代理人刘岩、杨荣宽、被上诉人李征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堂、黎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被告声像社、新索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李征原审诉称:2024 年 1 月18 日,其为刘欢拍摄了 200 余张人物图片并交付刘欢,按约定其拥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
后来,其在购买声像社出版发行、新索公司提供版权并担任总分销的《刘欢 经典 20 年 双白金珍藏 锦集》(CD+VCD 专辑,以下简称《双白金》)时,索要到了店堂内张贴的销售海报,发现该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