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村路监管养护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公路事业进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单位及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分级负责、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明确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交通管理机构,根据规定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队伍,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负责县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