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案例一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
(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
(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体现的是物的归属关系
《物权法》第 2 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
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 32 条有明确规定
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
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
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
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第 34 条和第 37 条规定,薛某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