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 20XX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XX 年第 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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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进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进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进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净资本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