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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数字产品特怔及课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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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数字产品特怔及课税方案[摘要]在电子商务课税现有讨论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因此,要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1 电子商务课税讨论的现状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讨论,绝大多数讨论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1.1 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此类讨论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1.2 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1.3 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讨论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讨论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2 现有讨论的评价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讨论,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讨论的视角、讨论的方法以及讨论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2.1 讨论视角的时代错位现有讨论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讨论者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时,发生了时代错位。2.2 讨论方法的形而上学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假如说有变化,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种增减或变更的原因不在于事物内部而在于事物外部。现有讨论者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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