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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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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笔者在?劳动合同法硬伤大全?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忽略或失误导致出现多处的 硬伤〞已经进展了阐述所谓““的 硬伤〞是指法律本身的破绽导致的 问题条款〞。其实“除了 硬伤〞外?劳动合同法?还有多个模糊不清的条款同样“会导致理中执行困难笔者将这些模糊不清的条款称之为 软肋〞虽然有些条款根据立法精可以揣摩出立法者的意图也可以得出最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但是适用法律的并非都是法律专家只要条款规定不明确就会出现执行的偏向笔者现将理中争议比较大的模糊条款一一进展分析供大家讨论和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到底是 共议〞还是 共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 平等协商确定〞该如何理解?是在经过程序后必须双方共同确定?还是用人只要履行协商程序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仍有最终确定权?假设是 共决权〞那么与?公?相抵触?公?“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讨论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讨论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并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和建议〞。显然?公?规“定用人是听取 和建议〞而非劳资双方共同。假设将该款解“读为 共议〞那么似乎没有多大意义纸面上的权利而已最终还是用人说了算。 李迎春律师“解读】假设此条解读为 共决〞的话那么修改后的?公?将又面临修改的为难场面虽然全国总工会一直““认为此处是 共决〞但在理中估量会采纳 单决〞的解读。 二、工会或职工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可以执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理中由于用人是强势一方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当工会或者职工认为规章制度不适当而向用人提出协商修改时假设用人不同意协商也不同意修改完善办??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不同意协商的法律责任没有了法律责任法律条款将变成提倡性条款难以贯彻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读】此条在理中根本上难以执行就一纸上权利而已。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用人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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