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灵敏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如何灵敏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引发的考虑近年来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得到了飞速开展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也往往因为建立拖欠其巨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已资金非常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而建筑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众多笔者现就如何灵敏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的问题进展讨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如有不妥之处还望批判指正。 一、 严把建立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过去建立和施工签订施工合同时往往套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格式范本该范本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许多条款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及适应需要为此建立部和工商行政理为了配合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施行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该范本由 协议书〞、“““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以及 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公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理?等法律规定可以限度保护施工的合法权益。 二、 要求建立提供按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立即发包方一开始就可以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正确运用?合同法?第 286 条行使对所建立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第 279“条规定 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约建成了房屋且开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迟迟不付清工程款根据以往法律规定承包人无法将所建房屋进展折价或拍卖以抵偿工程款例如根据我国 1995 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因保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权仅限于动产承包人不能对诸如房屋等不动产行使留置权而发包人往往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造成承包人垫付的巨额工程款无法收回这显然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本着保护承包人利益的原那么在第 286“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对所建工程具有法定抵押权即 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露包人在合理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不支付的除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