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认 定 建 立 工 程 合 同 效 力 和 主 体 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面广不少和审讯人员普遍感到存在极大的审理难度
主要原因在于建立工程合同的主体确认比较复杂; 合同内容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根本建立理的各个方面; 双方争议的往往需要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 实体处理要受到一系列建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土地理法、法、城规划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调整
所以无从证据来信、认定还是适用法律都与其他案件相比存在一定特别性
一、建立工程合同的特别性 所谓建立工程合同根据
第269 条的规定是指承包人进展工程建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立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加工合同但由于建立工程事关和人民的财产人身平安关系到国计民生且具有公共性、危险性和风险性因此
将该建立工程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加以规定并对建立工程合同规定了许多强迫性和制止性内容
在审讯理中掌握和准确地理解这些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正确审理好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为这些特别规定还关系到建立工程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实体处理问题
对建立工程的主体实行容许制度要求承建工程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虽然没有对建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直接作出限制性规定但由于建立工程大、周长、质量要求高因此对建立工程合同的主体实行容许制度要求从事工程建立的主体必须具备经有关部门核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也就是说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均必须是法人还要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工程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立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中已有明确规定
对工程总承包的施工企业还必须具有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