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 善 中 国 民 商 法 律 体 系 的 创 新 考 虑余 能 斌 、 余 立 力 关键词: 化反思/ 民商法律总纲/ 民商法网络 De-codification;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 the network of civil and mercial law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我国学者在实现民法现代化过程中提出的民法化要求及其详细形式思路从影响中国民法将来走向的诸因素和对民商法化利弊的反思两个方面的分析中得出中国不必制定民而应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并以此为指导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律从而建立以民商法律总纲为统帅、以各单行法为骨干的民商法律网络的结。 The authors hold that codification is not the best way to modernize the inese civil law, for the form of code in itself has some deficiencies. They insist on enacting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and mercial law 〞,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system of inese civil law, so as to improve all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s, and then contruct the whole network of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制定民的努力不过由于经济大环境等历史原因几起几落终于搁置。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经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经济形势的开展和社会生活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早日健全。制定民的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作为民法理工作者我们也热切的希望着中国可以早日健全民商事法律体系制定民也一度是我们的心愿。我们曾经对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及苏俄的民从宏观构造、历史到微观制度进展了比较深化系统地讨论并曾撰文大力鼓吹制定一部中国自己的民。 然而随着讨论的深化我们又不能不对处在新世纪科技飞速进步开展社会经济生活急剧变迁的当今社会背景下执著的追求制订一部内容包罗万象、形式大一统的民的必要 性和科学性产生疑心。当我们冷静下来审视民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开展以及中国的民事立法实 际我们觉得似乎有必要重新考虑制定民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我们认为近现代民是社会的结果也都是工业社会的产物。特别二十世纪是盛产民的世纪据一位意大利学者统计仅二战后就出现了至少四十七部民 [1] 世纪之交民制定已经开展到历史的 顶峰然而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民法在新世纪会面临的另外一个是当法律内容必须常常大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