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以鉴代审法律问题分析中国法治进展已经走过了波澜壮阔的 40 年,国内民商事诉讼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宽泛,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法院依靠司法鉴定的情况也日趋频繁。鉴定意见是建设工程类案件中最关键、最具普适性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直接援引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判决的直接依据,不加详查而直接采信,造成 以鉴代审 的现象普遍发生。被司法界认为是鉴定机构超越职权,越俎代庖的行为。如何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司法管控,是笔者在文中尝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出现 以鉴代审 的成因根据法院裁判文书网每年发布海量的有关建设工程类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要涉及到专业性问题,普遍要求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意见不加详查而直“”接采信,成为 错案 发生的诱因。(一)建设工程类案件涉及专业知识,法官借此推卸责任“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地方上开展了轰轰烈烈的 建”筑大生产运动 ,大量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客观上刺激了房地产行业的进展。国内施工单位承接了大量的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具有造价高、周期长、涉及范围广的复杂特点,不同的工程类别,如市政、房建、水利水电等存在着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现场测量、建筑材料、施工图纸等因素,法官具备处理一般民商事诉讼的经验,但对建设工程类纠纷则存在盲区,有的法官为规避责任,通常全盘打包推给“鉴定机构,根据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这是 以鉴代”审 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二)“”司法机关对 鉴定意见 观念的改变2024 年民诉法修订前,鉴定作为证据类型的法律概念上的措辞“”“”“”都是 鉴定结论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 结论 改为 意见 。看似细微的变动,其背后是立法机关与法院对于鉴定这一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观念的根本转变。原 鉴定结论 的表述,特别容易让人产生 鉴定结”果定输赢 的看法。许多审判人员也想当然的认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不可推翻的结论。但是,主流观“”“”点认为, 意见 比 结论 更能反映鉴定的本意,即鉴定人只是辅助法院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材料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采纳 意见 一词,更能突出鉴定意见只是作为一项证据,而非定案的最终依据。“”二、法院须改变 以鉴代审 判案的误区当前,多数基层法...